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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工地简易房****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34分,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豫G****5东风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铭派出所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7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94.84mg\100ml,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确认书、查获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等;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关于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042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079****

2.鉴定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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