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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面包车由建宁县水南“阳光酒楼”出发,途经城关小学、气象局、万安桥、河东转盘,往黄舟坊方向行驶,当晚20时12分行驶至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南路广电局门口路段被民警,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55 mg/100ml。当晚20时32分民警安排建宁县总医院医护人员了宁某某的血样,并于次日送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宁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4.73 mg/100ml,宁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31日,宁某某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某某危险驾驶案照片、抽血照片、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兆建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其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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