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6V***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区桔源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表、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徐金军
检察官助理 林嘉欣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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