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时33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H5***号牌小型汽车,从平湖街道**广场出发,沿龙岗区新木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村委门口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在该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邹某某驾驶的粤B87***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2.34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邹某某驾驶机动车占用对方车道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表,抽血告知书、吹气结果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轨迹,事故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1764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抽血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