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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陕A****0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航天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围村附近时,靠边停车时被交警拦下检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曲江大队当场查获。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524号鉴定意见: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3.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宁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一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村。2.侦查卷宗二册。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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