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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宁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月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白色东风s56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路段与南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提取其血样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30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宁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一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志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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