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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时许,在**道**路交叉口,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某某血样提取笔录、宁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协议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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