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冠县**村。2010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月18日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社区矫正期间,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被冠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2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11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以来,宗某新(已判决)及其妻子李某某(已判决)在冠县**镇及周边乡镇从事高利放贷活动。2010年1月份,宗某新开始利用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其位于冠县某某镇的多处住所为据点,陆续笼络宗某杰、王某强、李某鲁、张某、李某明、杨某帅(均已判决)、被告人宁某某等人,由宗某新统一提供食宿、车辆,采用非法手段为其索要高利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2年,逐步形成了以宗某新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李某鲁、宗某杰、王某强为积极参加者,张某、李某明、宁某某、杨某帅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以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为目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经鉴定,非法获利3508.4832万元。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干扰、破坏他人的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冠县**镇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
2012年3、4月至8、9月份,被告人宁某某明知宗某新纠集多人有组织的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仍接受宗某新的领导和管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等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2年6月3日下午,宗某新为帮助其亲戚代广某向代海某索要债务,安排被告人宁某某和张某、李某鲁、代广某一起去找代海某。当日下午4时许,代广某与张某、李某鲁、宁某某来到冠县某某镇东关新村代海某门市部门口,代广某与代海某发生争吵,后张某、宁某某、李某鲁对代海某、代某东进行殴打。张某用搂锯把代海某头部、背部等处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代某东手臂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三、非法拘禁罪
2012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为索要郭某某所欠的高利贷,宗某新让郭某某到某某汽车站对过的家中,非法限制郭某某的人身自由。至当天中午12时许,宗某新安排张某、被告人宁某某把郭某某带到临清市某国际商务酒店,继续非法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至第二天下午14时左右,共非法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近30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四、寻衅滋事罪
2017年8月1日15时30分许,在冠县**路县委门口对过,被告人宁某某伙同曹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无故将被害人冠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尉某某拉到曹某某驾驶的鲁******银灰色面包车上进行殴打,该车沿省道329线行驶至冠县沙河**向北再向东的路口往东行驶100多米处,将尉某某推下车,尉某某摔在路边的深沟内,尉某某受伤,随后曹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尉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明知宗某新等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超、张龙、代建刚检察官助理:刘庆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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