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2********,汉族,研究生学历,原系嘉兴发某某有限公司、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兴市秀洲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10月10日经嘉兴市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期限;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秀洲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宁某某在担任嘉兴发某某有限公司、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主、个体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2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单独受贿
1.2014年至2017年,宁某某在担任嘉兴发某某有限公司、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装修承包人吴某某承接上述两公司分别开发的盛世豪庭小区、丽江半岛小区维修或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取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0万元。
2.2015年下半年,宁某某在担任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浙江博某某有限公司韩某某承接其公司开发的丽江半岛项目劳务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2019年初,因省委巡视组对宁某某上级公司进行巡查,其担心事发遂将5万元现金退还给韩某某。
3.2016年6月至7月,宁某某在担任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博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韩某某、朱某某出售丽江半岛小区预定房产办理更名手续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朱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4.2017年3月至6月,宁某某在担任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嘉兴市美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在承接该公司营销业务等合作中提供便利并应王某某要求提供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开发的丽江半岛小区(备案名:丽岛嘉苑)多套房源,分5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56万元。
(二)共同受贿
1.2015年上半年,宁某某在担任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土方工程承包人唐某某承接丽江半岛土方工程提供帮助,并通过要求唐某某与其好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合伙承接该土方工程的名义,向唐某某索要该土方工程的一半收益。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初,唐某某遂依约分两次将土方工程利润款共计60万元支付给张某某。
2.2017年3月,宁某某与张某某经事先商议后,由张某某出面与个体水稳工程承包人赵某某接洽,利用宁某某担任嘉兴铁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购买丽江半岛小区2套住宅、1套商铺提供帮助,并向赵某某索要将来出售该2套住宅的一半收益。2018年8月,经宁某某授意后,张某某通过房屋中介将赵某某名下1套住宅出售,赵某某遂依约将该套住宅售出的利润137万元交付给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522万元,韩某某向本院退出宁某某退还给其的受贿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工商登记材料、购房售房材料、银行卡交易记录、工程承包协议、退赃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等多人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索取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六个月,罚金八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薛保其
检察员:张 苑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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