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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栋**单元**号。2009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罚款2000元,同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19年2月2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变造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67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其未聘请律师辩护。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宁某某在大武口区沐春园附近的街上捡到一本姓名显示为“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其将该驾驶证上张某某的照片换为自己的照片,并使用该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1月21日,宁某某使用该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被交警查获。经石嘴山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宁某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照片及机动车驾驶证的证芯编号与底档信息照片及机动车驾驶证的证芯编号不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故意实施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半半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0956****)。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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