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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里心村永安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建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先后在里心卫生院路口的沙县小吃、里心镇大水湾酒楼4楼“万宝露”KTV包间内、6楼“魅足”足浴店饮酒,至7月4日3时47分许,宁某某驾驶廖某某的“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往宁源村方向行驶,行至里心派出所门口掉头往永安路家中行驶。

宁某某回家后在阳台抽烟时看见张某某手持棍子朝宁某某停放的摩托车扔去,并用脚踹倒摩托车。因此宁某某与张某某二人发生纠纷并拨打110报警。

2020年7月4日4时48分许,接110指令,里心派出所民警魏某某和辅警林某某到里心镇永安路120号处理宁某某就其朋友张某某推倒其摩托车一事所报的警情。宁某某与张某某当着民警的面发生打架趋势,民警叫张某某先离开,但宁某某以民警未马上处理为由,将张某某已扶起的摩托车放倒,多次对民警竖中指辱骂民警,并以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但在自己家门口民警未抓获奈何他不得持续辱骂民警,威胁民警要对倒地摩托车点火,采取躺在警车下、靠在警车引擎盖前等行为阻拦警车不让民警离开,并试图拦阻过往车辆,扬言就是要“整”民警、要拿刀捅掉民警、“干死”民警,摩托车主人到场扶起摩托车,宁某某再次放倒,邻居抗议劝宁某某别吵,宁某某又与邻居吵,民警得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传唤并两次想把宁某某带回派出所,宁某某激烈反抗,用手掐民警的脖子并扯下辅警林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和肩章抛掉,用脚踢、踹民警魏某某,民警两次增援后至6时30分许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里心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将宁某某带至建宁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7月7日收到鉴定结论,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53mg/100ml。

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及通用证据

1、书证: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到案经过”,魏某某伤势照片9幅;

2、证人证言:

证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民警魏某某、苏某某出具的“执勤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光盘6张、视听资料说明书和简介;。

5、鉴定结论

建宁县公安局鉴定书。

(二)危险驾驶罪证据

1.书证:

公安局非盗抢车辆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罚500元,呼气酒精测试单,,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登记表;

2.证人证言:

黄某甲、廖某某、罗某某、黄某乙、邱某某、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车辆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笔录:

余某某辨认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抽血照片10幅;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1张、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辱骂出警民警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卡脖子、踢、踹,拦警车等暴力抗拒执法并威胁要武力对付民警;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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