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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就业于四川**旅行社,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和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339电视塔楼下一酒吧喝酒后离开。在临街广场等代驾过程中,宁某某因醉酒后躺在地上不离去并大声喧哗。在此巡逻执勤的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民警徐某某带着辅警上前劝离无果后,准备将宁某某带离现场。宁某某拒不配合,突然向徐某某头部挥出一拳,将其所戴帽子打掉,并致其头皮红肿。后徐某某率领辅警将宁某某强行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联系电话1325833****。

2.案卷材料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证据列表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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