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丘县**镇**村,务农。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7月9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整,追缴人民币两万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宁某某在内丘县振兴东路租赁房屋内,容留祁某某等三人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9年7月8日,祁某某和冯某某在宁某某租赁房屋内卖淫嫖娼,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嫖资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内丘县中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电子数据:宁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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