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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住固安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宁某某承租固安县**街**牙科斜对面胡同北30米死胡同最西侧平房,容留卖淫女耿某某、关某某实施多次卖淫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耿某某、关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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