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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4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47********,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双城区**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5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8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高某某举报被告人宁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北阳台外违建车库,宁某某对其怀恨在心,多次采取打砸、辱骂等方式向高某某进行报复。

2019年12月23日,宁某某持工具将高某某家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北阳台的窗户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810元。

2020年3月21日,宁某某向高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扔垃圾欲砸高某某,并辱骂高某某发泄心中不满。

2020年5月21日8时许,宁某某将高某某家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北阳台的窗户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850元。

2020年5月22日,宁某某持工具将高某某家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北阳台的窗户砸坏,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20元。

2020年8月10日,宁某某用镐把和锄头将高某某家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北阳台玻璃和阳台保温板砸坏,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990元。

2.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因自己案件问题多次前往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讨要说法,将法院门禁指纹机和执法记录仪砸坏,经鉴定,被毁损指纹机价值人民币1165元。被毁损执法记录仪未进行价格鉴定。

3.于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宁某某到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建局讨说法,用烟灰缸砸向住建局代理律师王某某,并将其手表砸坏以泄私愤,该手表未进行价格鉴定。

4.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宁某某前往哈尔滨市双城区执法局讨说法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用烟灰缸砸伤杨某某,经鉴定,杨某某为轻微伤。

5.2020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宁某某前往哈尔滨市双城区执法局讨要说法,用拐杖将办公室玻璃砸碎以发泄不满。

综上,被告人宁某某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次,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935元。

经侦查,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最高指示、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卜某某、洪某某、郭某某、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多次采取打砸等方式任意损毁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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