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9********,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宁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转账金额0.1%左右的非法利益,在他人指使下事先准备大量银行卡到广东省珠海市,将进入其所控制的银行卡内的包括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赌资等资金分散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后取现。经高某某、宁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转移的资金达人民币三千余万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将钱款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材料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