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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泗县**村支部书记,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9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11时许,被害人时某甲因和其弟弟时某乙家宅基地纠纷一事到泗县**镇**村村部反映问题,后因言语不和与时任**村支部书记被告人宁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宁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时某甲胸部,致使其左侧第2、3、4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时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宁某某于2018年5月8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伤情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妹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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