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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农民。2020年8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水泥电线杆厂内,被告人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打斗,宁某某用铁锨将贾某某面部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协同查核党员信息的复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乙、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茜

张园园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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