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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现住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宁某甲之子宁某乙在昌黎县**镇**村自己家中东侧墙上焊接彩钢瓦,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后手持锤子上前阻止,被告人宁某甲见状,手持木棍击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左肩胛骨骨折。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宁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书证;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宁某甲、庞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宁某甲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二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连才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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