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211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南城县**乡**村**组**号,暂住**路**弄**号。2016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传并于同日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为嫖娼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楼**室,因未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合意而离开。宁某某随即通过QQ聊天软件以报警举报杨某某卖淫等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同日20时许至同月29日,宁某某为勒索钱款多次拨打报警电话举报上址有卖淫嫖娼活动,因杨某某拒绝而未得逞。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宁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扣押笔录、调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图、租赁合同、110事件单登记表、报警记录详细信息等书证、物证,110接报录音,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宁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款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宁某某的到案情况。
3.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宁某某的劣迹情况。
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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