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8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3时50分,被告人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搭载吴某某(绰号“老三”,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与宝石西路交汇处,对正在该处等红绿灯的一辆大众速腾小轿车(车牌号:湘 M 1S***)进行任意损毁,并对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被害人周某甲进行殴打。事后,宁某某、吴某某二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11月2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吴某某与李某某(绰号“滴滴”,另案处理)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停车场内,吴某某、李某某二人上前对被害人周某乙的一辆捷达小汽车进行任意损毁,宁某某在一旁负责手机摄录损毁车辆事情经过。事后,宁某某、吴某某与李某某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大众捷达汽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050元。
2019年11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石岩街道上排10巷5号建信便利店抓获被告人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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