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6********,壮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南丹县某镇某村某屯**,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宁某某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数量对其本人位于南丹县某镇某村某屯“拉交坡”的林木进行任意采伐。经鉴定:被超量任意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9.0立方米,林木出材量为21.13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已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龙廷
检察官助理:韩慧玲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9********;保证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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