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汉族,广西横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4月14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宁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灵山县沙坪镇**村委会村民购买了该村委**的松树木、桉树木。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宁某某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肖某某等人将上述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宁某某伐松树木蓄积量为12.74立方米、被伐桉树木蓄积量为9.77立方米。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宁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前往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靖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780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