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4日09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网咖内,趁被害人颜某某睡觉,将被害人颜某某摆放在网咖64号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至昆明市官渡区土桥村**寄售行。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25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散页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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