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现住南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镇陈村村西张某甲电动车修理门市上,将被害人张某甲门市内的电瓶偷走,分别为两组八块全新“天能”牌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报废“天能”牌电动车电瓶。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电瓶的鉴定价值共计948元。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乡陈村,将被害人白某甲的一块收割机“航帆”牌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瓶的鉴定价值224元。
3、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镇大刘村南北街北头,将被害人赵某甲三马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偷走;同日,将千口镇陈村张某甲门市内的报废“天能”牌电动车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电瓶的鉴定价值共计1236元。
4、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张果屯镇后王落村前街,将被害人苏某甲驾驶的的梁某某摩托三轮车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三轮车的鉴定价值为1100元。
5、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张果屯镇后王落村后街将被害人杨某甲货车上的一块“骆驼”牌电瓶偷走;同日,在南乐县千口镇翟庄村,将被害人翟某甲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电瓶的鉴定价值共计1298元。
6、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镇苏海村,将被害人张某乙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电瓶的鉴定价值为740元。
7、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镇北郭村,将被害人王某甲拖拉机上的一块“凌云永菲尔”牌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瓶的鉴定价值为470元。
8、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镇侯庄村,将被害人侯某甲货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偷走;同日,在南乐县千口镇北郭村,将被害人赵某乙货车上的一块“凌云”牌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电瓶的鉴定价值共计1247元。
9、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到南乐县千口镇千口村,将被害人侯某乙三马车上的两块“骆驼”牌电瓶偷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电瓶的鉴定价值共计550元。
上述被盗电瓶和摩托三轮车的鉴定价值共计7813元,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9月3日,南乐县公安局民警在南乐县千口镇陈村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宁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樊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白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民起
检察官助理:郭春秀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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