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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横县人,住横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位于灵山县**镇**街上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店处,用鲤鱼钳撬开**店的卷闸门后钻进店里盗窃店里的的香烟20余条, 其中有1条打开的硬盒海韵真龙,里有硬盒海韵真龙香烟6包、6条硬盒珍品真龙、2条软盒玉溪、4条硬盒五叶神、1条硬盒芙蓉王、6条软盒红双喜。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8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李丽丹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在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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