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城市**乡**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15年4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4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宁某某在永城市双桥乡张某超市门口,将纪某停放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纪某的陈述;3、证人宁某甲的证言;4、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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