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村**花园**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村**栋**楼处,见四下无人,便溜进一楼走上三楼,趁受害人黄某某下楼未锁门,溜门进入黄某某的卧室,盗窃受害人黄某某一个深绿色长款钱包,宁某某将钱包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后,将钱包丢弃在二楼鞋柜的夹缝处,后迅速逃离现场。
另查明: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扣押人民币2600元,并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霞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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