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19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2015年12月22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12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9日6时20分,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粤A2****套牌摩托车窜至本市**区**商业街**便利店门口,用事先准备的掺入老鼠药的鸭肉扔给被害人雷桂清土狗吃,待狗吃入鸭肉死亡后迅速将被毒死的土狗(价值约756元)搬入摩托车尾架上的篮子内,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二、2019年7月1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粤A2****套牌摩托车窜至本市**区**社区**路**巷**号门前,用事先准备的掺入老鼠药的鸭肉扔给被害人梁某某的土狗吃。待狗吃入鸭肉死亡后,宁某某准备将被毒死的土狗(价值约750元)搬入摩托车尾架上的篮子时被梁国文发现,后弃车逃跑。
2019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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