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岭**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0许,被告人宁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市场附近路段,乘失主刘某某逛街不备之机,伸手盗走失主放在外套左边口袋内的一台黑色苹果牌iphone 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5元)。作案后,被告人立即逃离现场。
2020年1月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出口附近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起获作案工具铁质夹子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