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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6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东约大街东五巷20号,用钥匙启动盗走被害人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现场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被告人宁某某是同一人。

2019年6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冼村村岗南大街25号,用钥匙启动盗走被害人付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紫色凤凰牌电动车。经鉴定,现场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被告人宁某某是同一人。

2019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洪昌工业路北约街9巷3号门口,用钥匙启动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2019年6月26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三路六巷24号,用钥匙启动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现场视频中目标人与样本中被告人宁某某是同一人。

综上,被告人宁某某共实施盗窃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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