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5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宁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车牌为粤R0****),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瑞岭村及附近路段,以投喂烧鸭夹氰化钾烧腊块的方式,毒死了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一只萨摩耶犬和一只中华田园犬,并将该两只犬放入其驾驶的摩托车尾部塑料箱内。随即,被告人宁某某被瑞岭村村民发现并被当场抓获。民警到场后起获并扣押烧腊块、摩托车、塑料箱、两只犬等。
经鉴定,上述萨摩耶犬价值人民币8800元,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33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烧腊块、摩托车、塑料箱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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