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成华区*甲舞厅跳舞时结识,后二人约定开房。当日二人在*甲酒店开房后进入房间,宁某某趁肖某某洗澡不备,将肖某某的一部灰色苹果XSmax手机(经鉴定价值5727元)盗走。2020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青羊区*乙舞厅在跳舞时结识,后二人约定开房。当日二人在*乙酒店开房后进入房间,被告人宁某某趁杨某某洗澡不备,将杨某某的一部华为p40手机(经鉴定价值4100元)盗走,盗窃后宁某某将该手机销赃,获款3200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宁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