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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07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街道**村委**队**号,住东莞市万江区**洲**房**房。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因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撬开东莞市**区**社区**路**巷**号之**房的门锁进入该房间内,将房内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七匹狼黑色双肩包盗走(价值共约600元)。得手后,宁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万江区**新路**号**公寓**房将宁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蔡某某陈述,扣押清单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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