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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街道******室(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组)。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史学莲、被害单位镇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宁某某在镇江新区丁岗镇镇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任操作工期间,利用上班前车间无人之机,在车间二楼仓储区采取搬运等手段实施盗窃6次,窃得0.25*1mm型铜锡焊带29.95公斤、0.25*0.9mm型铜锡焊带23.08公斤、0.35*6mm型铜锡焊带7.35公斤,后藏匿于车间一楼杂物间角落,分两次用电动车将部分赃物运出销赃,得赃款105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铜锡焊带共计价值422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6时许,宁某某窃得2卷0.25*1mm型铜锡焊带,共重5.54公斤。

二、2019年9月2日6时许,宁某某窃得2卷0.25*1mm型铜锡焊带,共重5.54公斤。

三、2019年9月3日6时许,宁某某窃得2卷0.25*1mm型铜锡焊带,共重12.5公斤。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四、2019年9月6日6时许,宁某某窃得2卷0.25*0.9mm型铜锡焊带,共重11.54公斤。

五、2019年9月7日6时许,宁某某窃得2卷0.25*0.9mm型铜锡焊带,共重11.54公斤。

六、2019年9月9日6时许,宁某某窃得1卷0.25*1mm型铜锡焊带,重6.37公斤,1卷0.35*6mm型铜锡焊带,重7.35公斤。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锡焊带等物证;2.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票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彭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宁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楚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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