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宁**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宁**宁某某在邵东县**路*号门面“*图文店”路过时,见店内无人,遂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桌上的一台价值2080元的金色VIVOX27手机盗走,销赃给“老三”乙某”(未查明身份),得赃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销售单、手机型号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邵东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邵东县公安局k4305210010002019080016号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鞠桂松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宁**宁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讯问被告人宁**宁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证人名单:李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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