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宁某某,绰号“日本仔”,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现住新兴县**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邝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宁某某、杜某某(未满16周岁)驾车到云浮市新兴县太平镇河村村委河村邓村黎某某果园处盗窃了46只鸡只。经认定,黎某某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1932元。
2.2019年6月21日,邝某某伙同被告人宁某某、杜某某驾车到新兴县太平镇水浪村委水浪村刘某某旧屋盗窃了9只鸡只。经认定,刘某某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441元。
3.2019年7月4日,邝某某伙同被告人宁某某驾车到新兴县太平镇水浪村委水浪村陈某某旧屋盗窃了22只鸡只,后到简某甲、李某某、欧某某、简某乙、梁某某旧屋处共计盗窃鸡只51只。经认定,陈某某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1056元,简某甲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260元,欧某某芳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1000元,李某某兰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719元,简某乙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350元,梁某某被盗的鸡只市场零售价格为644元。
2020年5月23日,新兴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根据线报于广西灵山县石乐路万家惠超市侧边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私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张碧宜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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