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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等九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宁某某(自报,绰号周平、阿平),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号。

辩护人代朝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伍砺,广东格明(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区**路**号**座**楼**号。

辩护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住**镇**村**组。

辩护人徐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13580956398

被告人盘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镇**村**组**号。

辩护人温铭传,广东铭传律师事务所律师。13823790970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区**镇**村**组**号。

辩护人谭威,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13528665912

被告人韦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31984********,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住**镇**村**号。

辩护人钟华军,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13724578588

以上九名被告人现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唐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卢某某、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9月27日晚上,被害人苏某甲、罗某某在本市大朗镇**路**号**楼一赌场,因赌博问题与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矛盾。后顾某某和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大朗镇**村**街路口借故生非,将被害人苏某甲、罗某某等人的汽车拦停,并持刀等工具打砸苏某乙驾驶的汽车(修复价格共30713元)、以及殴打苏某乙、罗某某,致苏某乙、罗某某受伤。 随后,卢某某、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乙、罗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二、关于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宁某某、唐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卢某某、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本市大朗镇**村**路边一个废工厂、大朗镇**村一工厂、大朗**馆**楼一房间、大朗镇**村**街**巷**号一楼等地开设赌场,以赌三公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宁某某、唐某某、钟某某是赌场的股东,参与分水钱等; 万某某是赌场的荷手,负责抽水等工作;卢某某、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杨某某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发工资、开门、接送赌客、发牌等工作;以上工作人员每天领取200元-500元不等工资。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大朗镇**村**街**巷**号一楼查获该赌场,当场将宁某某、唐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卢某某、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等人抓获,并缴获扑克牌、赌资130424元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苏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宁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唐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卢某某、盘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杨某某均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张某某还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宁某某、唐某某、钟某某、万某某、盘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卢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1月14日

附:

1.宁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一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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