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因其丈夫远在西藏打工,而自己一人怀孕在家,感情空虚,遂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曾经认识的朋友李某某。二人在微信聊天中,李某某表示想与宁某某谈恋爱结婚,宁某某隐瞒自己已婚并怀孕的事实,答应了李某某,并在微信中称呼李某某为“老公”,李某某称呼宁某某为“老婆”,二人在微信上确定恋爱关系后,多次在现实生活中见面并发生亲密关系。之后宁某某多次以买衣服、买手机、过节要红包为由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宁某某转账、发红包共计人民币79274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宁某某再次怀孕,为避免被李某某发现自己已婚的事实,宁某某向李某某撒谎称自己要去澳大利亚留学一年,只能在微信上与李某某保持联系,李某某相信后经常在微信上与宁某某联系并催促宁某某留学回来就结婚。2019年7月份的时候,宁某某迷上了网络赌博游戏机“水果机”,在输了几千元钱后产生了找李某某借钱翻本的想法。于是,宁某某编造了自己在澳大利亚留学找工作需要花钱、生活需要花钱、打官司需要花钱、母亲在澳大利亚生病、去世需要花钱等理由,先后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8900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宁某某再次找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李某某拒绝后找到宁某某的父亲宁绍平所开设的中医诊所,经询问,李某某发现自己被骗。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先后归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承办说明、其他证据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绍连
检察官助理:林涛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