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5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河南省**市**区**路**家属院**单元**楼**户,原平顶山市**副局长、**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05年4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05年6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未执行);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被告人宁某某谎称叶县农机局金信农机公司要建集资家属楼,以招投标收取质保金的名义骗取中建七局职工李某某钱款八万元。
2003年11月15日至18日,宁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和手段骗取河南省林州市驻平建筑一公司副经理王某甲钱款五万七千元。
2005年11月17日至2006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分四次扣押宁某某赃款三万九千元,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6月10日宁某某将剩余的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取得二人的谅解。
2020年5月28宁某某在本市南环路被叶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控告材料、存折复印件、收到条、还款协议、叶县农机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晓燕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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