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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无逮捕必要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办理交钱包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为由,骗得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宁某某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宁某某退赔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办理交钱包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宁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18年2月初至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以办理交钱包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适应场地等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共计26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宁某某退赔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268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宁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办理驾驶证违章扣分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宁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贾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报案材料、谅解书、收据等书证;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志新

书记员:芦  鑫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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