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村**组。2009年6月1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伙同易某某、龙某某(二人已判刑)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长沙火车南站售票大厅,易某某以排队买票为幌子搭讪得知被害人吴某某想买票去岳阳后,龙某某假装打电话故意让被害人吴某某听见并诈称去岳阳的高铁票已卖光并声称自己能买到车票,吴某某误信后主动找龙某某希望为其买票,易某某顺势声称也要买票。3人同乘坐出租车至长沙市雨花区**附近,被告人宁某某假扮能买到票的人并以有规定为由要求购票人不能随身带包并只能刷卡购票,为了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易某某将包交给龙某某后,与被告人宁某某转一圈回来即谎称已购票。被害人吴某某见状也将包交给龙某某,被告人宁某某则骗得被害人吴某某银行卡密码。3人先后趁机逃离现场并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华融湘江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共计人民币39900元。被告人宁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余元。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取款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10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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