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隐瞒已婚真相与被害人黄某某交往,在与黄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其本人住院治病需要用钱、打坏他人赔偿需要用钱、偿还债务需要用钱,其女儿上学需要用钱、住院治病需要用钱等事实,向黄某某索要钱款,陆续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0900元。案发后,宁某某将20900元赃款全部返还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明;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6.说明;7.结婚证;8.收条;9.谅解书;10.户籍信息。
二、证人滕某某、邹某某、胡某某、毛某某、杜某某、董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全部返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诈骗老年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鑫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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