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8********,汉族,山西**学院**,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到2020年1月,被告人宁某某以给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甄某某输送寒假学生工为由,将虚假的学生工名单提供给三人,骗取冯某某15000元,张某某50000元,甄某某50000元,之后宁某某失联。现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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