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本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被告人宁某某与黄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个孩子。2015年3月份开始,宁某某与多名被害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或者其他朋友关系后,以承建内蒙古赤峰一国防工程、珠海市横琴岛土石方填海工程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诈骗事实如下:
(一)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宁某某在本市**镇**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8日开始,宁某某便以承建内蒙古赤峰一国防工程、珠海市横琴岛土石方填海工程缺钱等为由,骗取杨某某钱款,杨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交付给宁某某共约152350元。
(二)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宁某某在本市**区**保险公司工作时认识被害人覃某某,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本市**区**路**街**巷**号**房同居。2015年9月开始,宁某某以承建内蒙古赤峰一国防工程、珠海市横琴岛土石方填海工程缺钱等为由,骗取覃某某钱款,覃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给宁某某共约682000元。
(三)2016年2月,被告人宁某某在本市**区一公交车上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开始,宁某某以承建内蒙古赤峰一国防工程、珠海市横琴岛土石方填海工程缺钱等为由,骗取何某某钱款,何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给宁某某共52100元。
(四)2016年8月,被告人宁某某在珠海市**有限公司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宁某某以承建内蒙古赤峰一国防工程、珠海市横琴岛土石方填海工程缺钱等为由,谎称在北京有人脉关系,骗取陈某某信任,并承诺给予陈某某好处,陈某某陆陆续续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给宁某某共42653元。
(五)2016年11月,被害人杨某某认识被告人宁某某,宁某某向杨某某谎称工程缺钱发工资、被农民工打伤等为由,骗取杨某某钱款。2016年12月,宁某某谎称认识北京发改委委派到珠海市横琴发改委的陈主任,还说可以帮杨某某在银行安排工作,并要求杨某某准备个人履历在珠海市竹林酒店与陈主任见面。12月17日,宁某某找到陈某某冒充陈主任与杨某某碰面,在取得杨某某信任后,持续骗取杨某某钱款。经查询,杨某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宁某某共11470元。
2018年5月4日,被害人覃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在8月11日20时许在本省中山市**镇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杨某某被害人的陈述, 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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