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教师,住**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5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机站科员,住**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5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中午至2020年5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在农安县三岗镇永远村前宁家屯,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宁某某在自家院内使用粘网铁杆捕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宁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指认等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夏某某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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