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宁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注册成立湖南*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乙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亦为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食品添加剂的销售等。2016年,被告人宁某某将*乙公司搬至长沙市岳麓区。2016年8月至12月,*乙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转售谋利为目的,从广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笑气”)370440瓶(规格为12ml、8gL),购入价格共计568188元。购入一氧化二氮后,被告人宁某某和其雇佣的员工周某某利用淘宝店铺对外加价销售。至案发,*乙公司从*丙公司购入的一氧化二氮已全部售罄,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5万元,获利7万余元。2019年6月,被告人宁某某将*乙公司通过中介转让给毕某某,*乙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经查,*乙公司没有财产转让给*丁公司。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宁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4、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作为湖南*乙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20年2月28日
附:
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88****);
移送案卷五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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