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56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镇**村**队**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钟某甲、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宁某某租用本市厚街镇**村**巷**号**房作为诈骗窝点,伙同同住在该房内的被告人麻某某、钟某甲和彭国华、钟某乙、李某某、丘某某(后四人另作处理)使用手机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后以和对方交往为名,虚构各种理由诈骗对方财物。期间,宁某某作为窝点家长,负责收取同住人的租金,并管理同住人员。宁某某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宁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约6000元。
二、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麻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1490元。
三、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宁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共计11680元。
四、从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钟某甲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共计约29000元。
经侦查,2020年6月17日零时许,侦查员在厚街镇**村**巷**号**室抓获被告人宁某某、钟某甲、麻某某等人。破案后,上述赃款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宁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微信调取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钟某甲、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钟某甲、麻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信息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宁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钟某甲、麻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11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宁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四册(含光盘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四份(检察卷)。
7.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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