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00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家属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19年12月3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宁*在世纪大道先河国际小区东门**医院收银台处盗窃金色红米note5A型手机及金色小米note4型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2600元。
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宁*在咸阳市秦都区**生活小区**店收银台处盗窃红色vivoY85型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
3、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宁*在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大药房收银台处盗窃玫瑰金色vivox9型手机一部,价值2100元。
4、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宁*在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驿站**站收银台处盗窃粉色vivox20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
5、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宁*在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文具店收银台处盗窃苹果白色6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6000元。
6、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在咸阳市秦都区安定路国润翠湖北门**便利店收银台处盗窃黑色小米8型(6G-128G)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
经渭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红米note5A手机价值1112元;被盗的小米note4手机价值513元;被盗的vivoY85手机价值873元;被盗的vivox9价值653元;被盗的vivox20PLUS手机价值878元;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330元;被盗的小米8手机价值1420元。被盗的7部手机共计价值5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指认、提取、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7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卷宗2册,光盘4张。
2.量刑建议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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