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宁某甲,曾用名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永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庄**村**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5********,仡佬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2000********,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未成年人看守所。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任某甲、周某乙、李某甲、廖某甲、崔某乙、李某乙、宋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宁某甲在衡阳市区组织、领导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时光倩影”化妆品为名,每份产品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以上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依据购买产品、发展人员的数量将成员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级别。为了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该组织制定了计酬和返利制度,即每收取3900元,参加者的推荐人可以获得人民币525元返利,级别越高人员推荐人员加入所获得返利越高。
宁某甲等29名被告人均隶属于B+级别传销人员“骆某某”(在逃)领导的团伙。该团伙在衡阳地区有四名C级领导,分别为被告人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和朱某某(音译,在逃),均接受宁某甲的领导。
宁某甲领导的传销团伙在衡阳市区互相配合,不断诱骗、强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首先,由传销人员以谈恋爱、找工作等为借口诱骗新人到传销窝点,当新人进入传销窝点后,窝点内人员以“看行业”为由强行要求新人留下,限制新人自由,并收走新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在新人被限制自由期间,传销团伙成员通过“找平衡感、谈直销、杀面子、谈事业、树立领导(老总)生活、套取新人想法”等几个步骤,劝诱、强迫新人出资购买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时光倩影”化妆品。
宁某甲领导的团伙共有五个传销窝点,成员人数超过30人。严某某直接管理的窝点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巷**居民楼**楼和衡阳市岳屏小区**居民楼**楼(该窝点已在2019年7月份撤掉),胡某某直接管理的窝点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天后街**楼,崔某甲直接管理的窝点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安置房居民楼,并租用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路一居民房作为仓库、联络点,存放传销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公安机关从该窝点内查获传销人员身份证共计48张,银行卡一百余张。上述传销窝点的D、E级别成员包括被告人任某甲、周某乙、李某甲、廖某甲、崔某乙、李某乙、宋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及龚某某、霍某某、徐某某、潘某某、彭某某(均在逃)等传销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甲、甘某某等人的陈述;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物品照片等物;4.现场指认照片;5.辨认笔录;6.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单。
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及朱某某系犯罪团伙“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C级别领导,在被告人宁某甲的组织、指挥下,对衡阳市岳屏小区传销窝点、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巷**传销窝点、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安置房传销窝点和衡阳市雁峰区天后街传销窝点等进行管理,被告人任某甲、周某乙、李某甲、廖某甲、崔某乙、李某乙、宋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及龚某某、徐某某、潘某某、霍某某、彭某某系严某某、崔某甲和胡某某所管理窝点内成员,亦即犯罪团伙“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D、E级别老板,该传销组织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名义先后将被害人刘某甲、甘某某、刘某乙骗至衡阳,进而对刘某甲、甘某某、刘某乙等人采取贴身看守、监听通话、限制出行等方式进行非法拘禁活动,具体如下:
1.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任某甲、廖某甲、崔某乙、宋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及龚某某、徐某某、霍某某、潘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甲
马某某在家长严某某的安排下,在网上以介绍工作的名义,于2019年7月12日把刘某甲骗到衡阳,次日晚上马某某与龚某某两人将刘某甲接入位于衡阳市岳屏小区居民楼的传销窝点内。2019年8月11日,刘某甲被迫交钱购买产品,严某某等人并要求刘某甲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自愿加入”字样。但由于刘某甲加入时间较短,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继续安排任某甲、周某乙、李某甲、廖某甲、崔某乙、李某乙、宋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龚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在雁峰区岳屏小区窝点、蒸湘区立新**巷**窝点、雁峰区天后街窝点及朱某某直接管理的雁峰区一居民楼窝点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看管和监视,并限制刘某甲的通话和出行,直至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蒸湘区立新**巷**窝点内将刘某甲成功解救。
2.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任某甲、廖某甲、周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及霍某某、龚某某、徐某某、潘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甘某某
廖某甲在家长严某某的安排下,在网上以介绍工作的名义,于2019年7月15日将甘某某骗到衡阳,廖某甲、胡某某和谢某某三人晚上将甘某某接入位于衡阳市立新**巷的传销窝点内。2019年7月26日甘某某被迫购买产品,并被要求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高度自愿”字样。但由于甘某某加入时间较短,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继续安排任某甲、廖某甲、周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霍某某、龚某某、徐某某、潘某某等人先后在蒸湘区立新**巷**窝点、雁峰区天后街窝点及朱某某直接管理的窝点对被害人甘某某进行看管和监视,并限制甘某某通话及出行,直至2019年9月20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雁峰区天后街窝点内将甘某某成功解救。
3.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廖某甲、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及霍新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乙
被害人刘某乙被胡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衡阳。2019年9月12日,胡某某和廖某甲将刘某乙带入衡阳市雁峰区天后街的传销窝点内,李某甲做刘某乙的师傅,廖某甲、周某乙、李某乙等人对刘某乙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直至2019年9月20日晚被公安机关在衡阳市雁峰区天后街传销窝点内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换寝本、新朋友情况登记本,转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2.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甘某某和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崔某甲、胡某某、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崔某乙、周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田某某、宋某甲、寇某某、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任某甲、李某乙、宋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胡某某、崔某甲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崔某乙、周某乙、李某甲、廖某甲、田某某、宋某甲、寇某某、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任某甲、李某乙、宋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会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严某某、崔某甲、任某甲、李某甲、崔某乙、李某乙、宋某乙、曹某某、罗某某、封某某、王某甲、岑某某、周某甲、寇某某、田某某、宋某甲、夏某某、邓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冉某甲、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乙、廖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碟44张,笔记本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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